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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峨眉山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4-05-28 17:41     来源: 峨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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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202395)。

二、补贴对象

1.峨眉山市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每年至少种一季粮作物。明确撂荒1年(包含)、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2.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如下规定: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粮生产和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生产粮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特别是承包户为户主已死亡的要及时申请变更信息,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户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6对撂荒1年以上(包含)的耕地,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

7)公职人员含公职退休人员不给予补贴登记

三、补贴标准

根据上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额和经公示核实应补贴面积计算确定:补贴标准(元/亩)=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元)÷核定补贴总面积(亩)。

四、补贴发放

市农业农村局通过乐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金发放监管平台发放到户。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峨眉山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峨农业〔2022〕2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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