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周斌、辜泽军、张丽实施处罚到人的通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法〔2018〕12号)文件精神,落实食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制度。根据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3)川1181刑初81号和(2023)川1181刑初246号)判决,被告人周斌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辜泽军、张丽容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聘用上述人员,将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刑事判决书编号 |
责任人 |
犯罪事实 |
禁止从业规定 |
(2023)川1181刑初81号 |
周斌 511121xxxxxxxx4214 |
2018年以来,被告人周斌从唐正芬、魏邦楷(二人已获刑)夫妇手中购进“黑金刚”“金枪不倒”“肾宝片”“黄金伟哥”等无生产许可证、无合法来源、无质量保障的口服性保健食品后,推销给乐山市市中区、峨眉山市、五通桥区、井研、夹江等地私营药店,药店经营者再次对外销售或者自行食用,直至2022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2023)川1181刑初246号 |
辜泽军(曾用名何伟) 511102xxxxxxxx6314 |
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丽容、辜泽军在经营“峨眉山市何记豆芽店”中,使用“豆芽生长激素”(俗称“无根水”)制发黄豆芽对外销售。2020年3月,张丽容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检不合格(含国家禁止添加的 4-氯苯氧乙酸钠),被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后二人仍继续使用“豆芽生长激素”制发黄豆芽。2021年6月8日、6月9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明国销售的黄豆芽和已庄酒店采购的黄豆芽进行抽检,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含量分别为69.6ug/kg、193ug/kg),均不合格。经查明该两处抽检的黄豆芽均系张丽容、辜泽军销售,至 2021 年6月案发,张丽容、辜泽军制发并销售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黄豆芽的金额为5000元。 |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2023)川1181刑初246号 |
张丽容 511181xxxxxxxx4427 |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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