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乐府发〔2014〕5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功能,进一步创新运营机制,提升管理水平,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社区内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文化、休闲娱乐、教育咨询等日间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除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等国家标准规范,以及《四川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导则》等省级规范。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坚持规划布局便捷化、设施设备适老化、养老服务个性化,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周到的养老服务。创新“医养结合”发展模式,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日间照料中心的合作,优化养老和医疗资源配置。
(二)社会化原则。加快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服务机制,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参与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
(三)安全运营原则。以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以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运营安全为重点,以构建管理体系和责任机制为基础,在安全中促发展,在发展中保安全。
第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须严格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规定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完善老年人基本信息、服务申请、服务清单、每日出入登记等信息。
第六条 日间照料中心不得为不符合服务条件的对象提供服务,严禁夜间留宿服务对象。
第七条 日间照料中心要具备为老人提供就餐服务、精神文化和休闲娱乐服务、午间休息服务、协助如厕服务等基本服务功能,并设置接待区、娱乐区、文化活动区、休息区、就餐区、卫生间、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
第八条 各县(市、区)应创造条件支持日间照料中心从业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养老护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支持社会力量充分利用老年活动中心、城乡闲置的学校、医院、办公用房、厂房、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各种可利用资源,兴办运营日间照料中心。鼓励个人利用社区居民住宅和农村闲置房屋,兴办家庭化、个性化的日间照料中心。兴办日间照料中心必须以房屋质量安全为前提。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日间照料中心,可采取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运营,但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性质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
第十一条 要发挥日间照料中心据点作用,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积极接入呼叫中心服务模式,整合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建立和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第十二条 建立日间照料中心财产登记制度,对已经建成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要根据投资来源、途径等情况,明晰财产所有权,建立财产登记台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以旧顶新、重复投资、重复统计。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日间照料中心安全责任制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和食品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鼓励日间照料中心建立辖区内60岁以上老年人信息档案,建立定期关爱制度,对其中的失能老人、空巢老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重点老人定期上门巡访、电话查访。
第十五条 鼓励日间照料中心拓展服务内容,为居家养老老人提供代购代缴、配餐送餐、家庭保洁、家电维修、陪同就医、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居家养老服务。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对已建成运营的日间照料中心每年给予运营补贴。区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通过专项督查、实地抽查、社会监督、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运营补贴发放依据(评估细则见附件1,评分细则见附件2),每半年评估一次。省级财政每年选取老年人口、财政困难程度、机构设施数量、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绩效等相关因素对省级养老服务定向财力补助资金进行额度分配,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参照省级补助资金分配依据分配市级补助资金。该项省市补助资金由区县统筹安排使用,可用于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资金,不足部分在地方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或由区县政府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日间照料中心可开展有偿低偿服务筹集资金保障运营,但必须制定严格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将辖区内日间照料中心当年的运营管理情况及运营补贴发放明细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适时通过现场检查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对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评估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对区县工作落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运营补贴市级补助资金分配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乐山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评估细则
2.乐山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评分细则
3.乐山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自查评分表
4.乐山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申请表
附件1
乐山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运营管理评估细则
一、评估对象
全市所有建成运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
二、评估依据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四川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导则》、《乐山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和管理办法(试行)》。
三、评估内容
(一)基础设施建设(16分)
日间照料中心面积应不低于200㎡,各种设施设备符合适老化要求,配置室内温度控制设施设备,配置监控系统,监控范围覆盖公共区域。
(二)服务项目(16分)
日间照料中心应具备四项基本服务项目:就餐服务、精神文化和休闲娱乐服务、午间休息服务、协助如厕服务。
(三)制度及人员(28分)
日间照料中心应建立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服务细则,建立健全老年人服务档案,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配备至少1名养老服务专职人员,不能由社区居(村)委会干部兼任。可通过招聘、购买服务或公建民营等方式确定养老服务专职人员。
(四)服务成效(40分)
日间照料中心应建立服务管理打卡系统或出入登记台账,便于统计服务人次;应为有需求的老人提供在日间照料中心就餐的服务;应开展面向全体老人的集体活动。
(五)加分项(10分)
日间照料中心开展具有特色的自选拓展服务可给予加分。对年均服务老人人数达到4万人次以上的给予加分。
市民政局可根据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情况对评分指标进行调整。
三、评估方式
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评估根据站点属性实行不同的评估方式。公建公营的日间照料中心按照站点自查、街道(乡镇)核查、区县民政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查的方式开展评估,第三方运营的日间照料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由运营方直接向区县民政部门提交评估情况、申请运营补贴。评估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各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市民政局不定期对区县评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一)站点自查
日间照料中心应对照评估细则和评分细则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并填报评分表(附件3)和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4)。
(二)街道(乡镇)核查
日间照料中心所在街道(乡镇)对其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并填报评分表和运营补贴申请表。
(三)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审查
区县民政和财政部门联合派出工作组或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日间照料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评定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最终得分,并予以通报。
四、补贴标准
考评满分为110分。考评分数60分以下的,为运营情况不合格,不能申请本年度运营补贴。考评分数60分以上(含60分)不足70分的,补贴1万元;考评分数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90分的,补贴3万元;考评分数90分以上不足110分的(含90分),补贴5万元;考评分数达到110分的,补贴7万元(每半年评估一次,每次兑现补贴标准的50%)。
五、运营补贴申请程序
公建公营的日间照料中心由站点所在社区居(村)委会申请运营补贴,经街道(乡镇)核查后,报区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第三方运营的日间照料中心由运营方申请运营补贴。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各街道(乡镇)、第三方运营方须将《乐山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评分表》(附件3)、《乐山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报送属地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结合自查情况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乐山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申请表》进行审签。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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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评分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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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考评办法 |
评分标准 |
基础设施建设 |
总面积不少于200㎡(4分)(联建的按联建社区数量累积计算) |
对日间照料中心面积和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查看是否符合要求。 |
单项不达标扣去相应分数 |
各种设施设备符合适老化要求(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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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室内温度控制设施设备(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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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监控系统覆盖公共区域(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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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就餐服务(4分) |
对日间照料中心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具备基本服务内容。 |
单项不达标扣去相应分数 |
精神文化、休闲娱乐服务(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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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间休息服务(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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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如厕服务(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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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及人员 |
建立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服务细则(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8分) |
现场检查相关资料 |
视资料完整情况评分 |
建立服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日照中心服务申请表、每日老年人出入登记表、老年人当日状况记录表)(8分) |
视资料完整情况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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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意外伤害应急预案、突发疾病应急预案、火灾应急预案)(6分) |
视资料完整情况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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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名以上养老服务专职人员(6分) |
现场检查合同、询问相关人员 |
无专职人员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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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成效 |
单个站点月均服务人次达到400人次以上(联建的日间照料中心每增加1个社区增加200人)(10分) |
查看老人每日出入登记记录 |
达到最低人次以上得满分,每减少50人次扣1分,0人不得分 |
就餐服务、上门送餐服务具有一定规模(10分) |
查看台账资料 |
日均就配餐人数达到20人以上得满分,10—19人7分,3—9人4分,0人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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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生活保健服务和精神文化活动(10分) |
查看活动记录 |
每月不少于1次集中活动,视活动组织情况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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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满意度(10分) |
对接受服务的老人随机调查(20人以上),了解老人的满意情况 |
满意度90%以上得满分,每下降3个百分点扣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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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10分) |
开展上门服务、代缴代办服务、保健康复服务、心理慰藉服务等,每月不少于5次(3分) |
查看服务记录和图片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
每开展一项服务加1分,3分封顶(没有列举的服务项目自行说明) |
年均服务老人人数达到4万人次以上(联建不累计)(4分) |
查看相关服务记录 |
达到4万人的得4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
|
有完善的信息服务管理系统(3分) |
查看系统 |
有完善的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得3分,没有不得分 |
附件3
乐山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评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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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自查得分 |
街道(乡镇)评分 |
民政、财政联合评分 |
情况说明 |
基础设施建设 |
总面积不少于200㎡(联建的按联建社区数量累积计算)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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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设施设备符合适老化要求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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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置室内温度控制设施设备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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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置监控系统覆盖公共区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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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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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就餐服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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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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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间休息服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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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如厕服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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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及人员 |
制定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和服务细则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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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服务档案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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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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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名以上养老服务专职人员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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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成效 |
单个站点月均服务人次达到400人次以上(联建的每增加1个社区增加200人) |
10 |
|
|
|
|
就餐服务、上门送餐服务具有一定规模 |
10 |
|
|
|
|
|
定期组织生活保健服务和精神文化活动 |
10 |
|
|
|
|
|
老年人满意度 |
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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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10分) |
开展上门服务、代缴代办服务、保健康复服务、心理慰藉服务等,每月不少于5次 |
3 |
|
|
|
|
年均服务老人人数达到4万人次以上 (联建不累计)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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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善的信息服务管理系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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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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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按照《乐山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评分细则》要求,由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对运营情况逐个进行自查评分,街道(乡镇)、民政和财政部门核查打分;2. 此表由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街道(乡镇)、日间照料中心各存一份以备查。
附件4
乐山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运营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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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街道(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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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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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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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间照料中心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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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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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专职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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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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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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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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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考评最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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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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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由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街道(乡镇)、日间照料中心各存一份以备查;2.运营情况每半年评估一次,“申请补贴金额(万元)”应按补贴标准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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