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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峨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4-06-0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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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的要求,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特制定本通

二、通制定的意义是什么

根据1987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长期以来,四川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实际执行中仅审批住房占地面积,未审批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通过明确宅基地范围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同时将宅基地总面积调整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保障了农户养殖畜禽、晾晒储存粮食、存放农机具、发展庭院经济等合理需求,既符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有利于保障农民建房用地合理需求、满足农民群众的实际生产生活需要,同时也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农民群众财产性收入。

三、什么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四、3人以下、4人、5人以上户分别能申请多少宅基地

全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中丘陵地区标准执行:住房用地面积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五、关于住房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的特殊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即在用地建房完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住房用地面积,但该户宅基地总面积标准不变,换言之,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不变的情况下,住房面积适当增加后,相应需压缩附属房和庭院用地面积。此项规定与修订前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的规定相衔接,目的主要是为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要求,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例如,峨眉山市13人户,最多可申请210平方米的宅基地(含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其中住房用地面积可批12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可批90平方米,如其用地完全不占耕地,宅基地总面积不变,仍可申请210平方米,但住房用地面积可批15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就需压缩至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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