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峨眉山市土地储备整理和征收服务中心
峨眉山市绥山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围
S308洪雅县七里坪过境段新建工程(峨眉山市段)建设用地涉及绥山镇太阳村1组土地2.7762公顷(约41.643亩)集体土地。
五、土地现状
绥山镇太阳村1组共2.7762公顷(约41.643亩)集体土地(具体以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的土地现状调查成果为准)。
六、征收目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征收,拟用于S308洪雅县七里坪过境段新建工程(峨眉山市段)建设用地。
七、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峨眉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峨府函〔2023〕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峨眉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等文件执行。
九、拆迁补偿安置
按照《峨眉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并送至峨眉山市土地储备整理和征收服务中心,逾期未送达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放弃听证。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到绥山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具体事项由绥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或无登记材料的,以土地勘测定界和现状调查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S308洪雅县七里坪过境段新建工程(峨眉山市段)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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